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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网咖店内,趁被害人蒋某甲机位上熟睡之际,以直接手拿的方式扒走蒋某乙放于键盘中间的OPPO牌手机一只,后逃离现场。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蒋某乙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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