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路**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0月入职西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住入该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翠竹园小区**室的员工宿舍。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员工宿舍休息期间,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在之际,盗取王某甲放于卧室床头手提袋内的人民币30000元。得手后,魏某某将其中3000元人民币存入本人名下恒丰银行账户中,下余赃款分多处藏匿。魏某某已于2019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魏某某及其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劳动合同、银行监控截图、银行交易账单、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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