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59号湖南大剧院4楼“青春中国”活动部门口,被告人魏某某采取将门锁破坏的方式进入公司后,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牌G505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60元)、杨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华硕”牌F450L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20元)、张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牌”M40-70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6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搜出赃款1600元并予以扣押,并根据线索将赃物追回后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魏某某指认赃物、犯罪现场、赃款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沫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7304****、1511500****;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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