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4********,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大道“皮匠夜市”前,因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湘******越野车车门未锁,魏某某打开车门,将放在车内储物箱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当日23时许,办案民警在慈利县岩泊渡镇将魏某某抓获,依法扣押被盗现金95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慧
2020年6月9日
附项:
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在慈利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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