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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房。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一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公寓**房同居。2018年1月21日,魏某某趁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274.1元)盗走。魏某某得手后立即离开住处来到**便利店(**店)使用张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的花呗套现人民币1699.88元。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大厦抓获被告人魏某某。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18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5*******。保证人:魏某乙,电话:13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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