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村**组。2017年5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26日释放。2020年5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5月14日至5月22日临时羁押于唐县看守所。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单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判处刑罚)在深州市菜市场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现金4800余元。

2、2019年11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王某某、单某某在阜城县南菜市场盗窃被害人万某某车内现金7500元、旧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王某某、单某某在涞源县菜市场盗窃被害人郭某某车内现金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3、同案犯供述;4、被害人陈述;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