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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0日魏某某因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6月9日因精神病鉴定结束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在涿州市新发地农贸市场眼镜水产店门口囤放的42箱箱金樱花牌鲮鱼罐头和154箱东古一品鲜酱油,期间其临时雇佣的装卸工刘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其一起搬运货物,后将货物配发给北京新发地市场散户换钱。

2、2020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独自一人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在涿州市新发地农贸市场眼镜水产店门口囤放的29箱金樱花牌鲮鱼罐头,后将货物配发给北京新发地市场散户换钱。

3、2020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独自一人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在涿州市新发地农贸市场眼镜水产店门口囤放的180箱金樱花牌鲮鱼罐头,后将货物配发给北京新发地市场散户换钱。

4、2020年2月25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在涿州市新发地农贸市场眼镜水产店门口囤放的180箱箱金樱花牌鲮鱼罐头和336箱东古一品鲜酱油,期间其徒弟的姨夫彭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其一起搬运货物,后将货物配发给北京新发地市场散户换钱。

5、2020年2月27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带着其徒弟孙某某、徒弟的姨夫彭某某到眼镜水产店门口搬货,在孙某某、彭某某得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是盗窃货物后,都拒绝为其搬运货物,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独自一人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在涿州市新发地农贸市场眼镜水产店门口囤放的128箱东古一品鲜酱油。

经涿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魏某某盗窃的431箱金樱花牌豆豉鲮鱼罐头和618箱东古一品鲜酱油的市场价值为148374.00元。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鉴定其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视频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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