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在三河市小胡庄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魏某某趁其室友刘某某睡觉时盗取其放在衣柜内的身份证、信用卡以及手机卡,并利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及手机号码进行认证,将刘某某的信用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码上,2019年8月18日、19日,魏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分6次盗取刘某某信用卡内的现金共计18000元进行网络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在犯罪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荣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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