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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端午节前几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盗取了魏某甲停放在**镇百乐超市附近的一间商铺内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1.02元。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盗取了熊某某停放在**镇**雅迪专卖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6.26元。

3、2020年8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盗取了谢某某停放在奉新县**桥下一块空地处的一辆红色安琪儿牌电动车。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76.45元。

4、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盗取了李某某停放在**镇**小区9栋二单元楼下的车库内的一辆橘黄色新日牌电动车,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99.14元。

以上被盗财物经奉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四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计4022.86元。案发后,被盗的红色安琪儿牌电动车、红色雅迪牌电动车、橘黄色新日牌电动车已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赖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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