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常州市武某某**小区楼栋管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钦仲,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系常州市武某某**小区楼栋管家,其发现该小区**幢地下室用石膏板围着的仓库内存放了两千余箱瓷砖。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魏某某联系叉车、货车,将**地产存放的上述诺贝尔牌瓷砖全部运出并销赃。经清点和鉴定,型号为W45138的瓷砖14250片、型号为W63131的瓷砖2792片,共计价值人民币87323元。案发后,型号为W45138的瓷砖已追缴13250片并发还、型号为W63131的瓷砖已追缴2712片并发还,被害单位表示谅解。被告人魏某某家属已帮助退出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清点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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