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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实际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先后多次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等地盗窃他人花卉盆栽12盆,其中6盆被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6盆已灭失(无法鉴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仙人掌一盆(鉴定50元)、仙人球一盆(鉴定100元)、不知名绿植三盆。

2.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乙金玉吊兰一盆(鉴定50元)、玉树一盆(鉴定30元)、栀子花一盆(鉴定30元)、不知名绿植三盆。 

3.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卉大棚内,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富贵籽一盆(鉴定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盆景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37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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