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3日间, 在新沂市新店镇小湖村、马庄村等地,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汤某某(已判刑)携带渔网、口袋等作案工具,多次盗窃村民家家禽,涉案价值合计达人民币322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徐某某家附近,将徐某某散养在家门前的12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753元。
2.2020年1月2日, 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蔡某某家东侧,将蔡某某散养在外的5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252元。
3.2020年1月2日, 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张某某家附近,将张某某散养在外的4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274元。
4.2020年1月2日, 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陈某某家附近,将陈某某散养在外的3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175元。
5.2020年1月3日, 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张某某家门前,将张某某散养在门外的18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1438元。
6.2020年1月3日, 被告人魏某某及汤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王某某家附近,将王某某散养在门外的4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337元。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及同案人汤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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