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27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房**号**单元**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到**镇**小区**号黄某某家中,将黄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盗走,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黄某某骗取存折密码。次日,魏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富川支行柜台将黄某某存折内的3708.11元取走。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锋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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