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07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3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同年6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闫某某(已判刑)先后4次到昌邑市香邑城市花园小区门口、昌邑市辛置海之郡小区门口窃取快递包裹,盗得安幕茵牌婉柔焕肤乳、罗马仕牌充电宝、塑料垃圾桶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智英

检察官助理:冯润森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