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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昌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合租关系,租住于西昌市**小区**栋**楼**号(房间为三室一厅结构)。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魏某某因债务缠身,产生盗窃合租人员财物的想法,趁合租人员均不在屋内时,进入被害人付某某所居住的卧室内,盗窃付某某金色小猪陶瓷存钱罐内现金2000元,并盗窃了付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一根黄金项链(1.98克)。后将黄金手链以每克单价260元的价格变卖给**珠宝店的陈某某,获利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7月9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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