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将**木业财务室门锁破坏,潜入该财务室盗窃现金49000余元。盗窃后,被告人魏某某将其中12000元用于还债,剩余钱款其供称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秀玲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曹妃甸区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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