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新疆准东开发区**产业园**路**号**公司**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2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0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区**号宿舍楼**宿舍内,趁同宿舍被害人任某某熟睡时,拿任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信用卡,用自己的随行付POS机将任某某信用卡内2000元钱刷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将2000元钱充值到手机赌博软件中进行赌博,后其采用同样方式再次盗刷任某某信用卡内2600元钱,充值到手机赌博软件中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魏某某偷拿任某某放在自己床头的手机,将其手机上京东金融APP内5400元钱提现至其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通过微信转账将5400元钱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再将5400元钱充值到手机赌博软件中进行赌博,随后,魏某某再次拿任某某手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手机内6600元钱转至自己银行账户,充值到手机赌博软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魏某某分4次共盗取被害人任某某财物共计16600元整。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9月3日经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刷其信用卡、盗取其手机金融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光辉
检察官助理:杨艳荣 2021年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羁押在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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