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5年2月23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合肥市第15路公交车后门,当车行驶至合肥市瑶海区吴小郢公交站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双肩背包口袋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退赔及领条、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及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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