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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乡**行政村**庄**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西门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车内南京香烟九条(其中炫赫门两条,硬林三条,紫树四条),云烟香烟一条(云龙),利群香烟一条(新版),苏烟香烟两条(五星红杉树),一次性口罩53只。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军

检察官助理:周  浩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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