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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魏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19时3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商店内,窃得店内徽章、钥匙圈等24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88元。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商店外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代表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商店门外被安保人员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商店内24件未结帐商品的事实。

2.证人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商店内将涉案物品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布袋内,未结帐离开****商店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清点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徽章、钥匙圈等24件商品,上述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安保团队处接受****商店内监控录像光盘片一张的事实。

5.迪士尼世界商店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盗窃****商店商品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盗窃的徽章、钥匙圈等24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88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魏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63659****。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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