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和路**号,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三明市梅列区**内衣店门口,从衣架上盗走3件“彩林鸟”牌子的女士毛衣;同月18日8时44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又到该店的门口,从衣架上盗走1件“彩林鸟”牌子的女士毛衣;同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再次到该店的门口,从柜台上盗走1件“七匹狼”牌子的保暖内衣。经鉴定,上述被盗衣物价格为人民币460元(币种,下同)。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富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