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邳州市运河街道万兴鱼市对面刘某某租住处,采取借用被害人刘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内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7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退还赃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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