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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急症室的休息室里,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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