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魏三),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8********,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从思南县**镇家中前往思南县邵家桥镇赶集准备实施扒窃。7时许,魏某某在**镇**广场”超市门口采取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所背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后将钱包内现金取走,后魏某某将徐某某的钱包以及钱包内的卡、证件扔到徐某某所背的背篼内。经魏某某清点从徐某某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450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14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0月9日,魏某某在其妻子杨某某陪同下到邵家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查询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妻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魏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虹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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