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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1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许昌市东城区**街**商贸店内,盗窃店里茅台王子白酒(生肖猪)一箱(价值人民币3998元)、习酒牌白酒(习酱)一箱(价值人民币520元)、进贡原酿白酒三箱(价值人民币1500元)、旺帅牌腐竹两箱(价值人民币120元)、爱达斯牌锅一个(价值人民币60元)、精兴牌锅一个(价值人民币60元)、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薄被一条。手机被告人魏某某销赃后赃款自肥。案发后从被告人魏某某处追回茅台王子白酒(生肖猪)一箱、习酒牌白酒(习酱)一箱、进贡原酿白酒三箱、旺帅牌腐竹两箱、爱达斯牌锅一个、精兴牌锅一个、薄被一条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被告人魏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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