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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8时56分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楼,趁被害人蔡某某离开房屋之机,进入蔡某某住处并窃得其放在室内床上的华为nova7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99元),后被告人魏某某将蔡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700元转至个人账户。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魏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收条等书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处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9月30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魏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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