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2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串通熊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经营的彭**(武汉东吴店)(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号),采取下调该餐馆天然气表数据的方式盗窃天然气,并约定盗窃天然气所得钱款由被告人魏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平分,盗窃天然气13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005元)。
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向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补缴了天然气款共计人民币51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表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熊某某调表记录、天然气价格、发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人员王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同案人熊某某、吴某某、袁某某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号,联系电话:1363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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