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沁阳市王召乡东王召村郭某某家中,盗走约五六斤山药、三瓶杜康酒。经认定,被盗三瓶杜康酒价值60元,被盗山药无法作价。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进入沁阳市王召乡东王召村郭某甲家中,盗走约二三斤核桃、一个木头盒子,并在现场喝了一瓶营养快线奶、吃了两瓶桔子罐头。被盗核桃、木头盒子、奶和桔子罐头均无法作价。
3.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沁阳市王召乡东王召村史某某家中,盗走一副眼镜、一把铜锁。被盗眼镜及铜锁无法作价。
被告人魏某某共作案三起,盗窃总价值60元。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白酒、木头盒子、眼镜、铜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史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郭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白酒、木头盒子、眼镜及铜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魏某某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 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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