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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6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新乡市****2010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3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0年9月7日因盗窃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9日因盗窃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月30日因盗窃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院批准,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区**加油站东边**路公交站旁,将贠某某的宗申牌摩托三轮车上价值192元的电瓶盗走。

2、201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路**公司门前,将田某某的拖拉机上价值722元的电瓶盗走。

3、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路**小区东门东侧路北,将王某某的福田小卡汽车上价值395元的电瓶盗走。

4、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路、**路路口,将郝某某的福田小货车水罐上价值109元的抽水电缆盗走。

5、2019年9月下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桥西北环路边,将曹某某的解放牌货车上价值1307元的电瓶盗走。

6、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市场**区门前,将岳某某的拖拉机上价值440元的4块配重块盗走。

7、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路**路口别某某的修车门市部门前,将停在该门市部维修的抑尘车上价值192元的电瓶盗走。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所盗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6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勇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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