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区**加油站东边**路公交站旁,将贠某某的宗申牌摩托三轮车上价值192元的电瓶盗走。
2、201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路**公司门前,将田某某的拖拉机上价值722元的电瓶盗走。
3、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路**小区东门东侧路北,将王某某的福田小卡汽车上价值395元的电瓶盗走。
4、2019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路、**路路口,将郝某某的福田小货车水罐上价值109元的抽水电缆盗走。
5、2019年9月下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桥西北环路边,将曹某某的解放牌货车上价值1307元的电瓶盗走。
6、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市场**区门前,将岳某某的拖拉机上价值440元的4块配重块盗走。
7、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路**路口别某某的修车门市部门前,将停在该门市部维修的抑尘车上价值192元的电瓶盗走。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所盗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36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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