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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江西省**珠宝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村**房**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在南昌市西湖区金瑞福珠宝商行担任柜员的工作便利,通过将黄金、铂金饰品藏匿在袜子内躲避安检,将饰品夹带出工作场所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黄金、铂金饰品共计129件,并将赃物藏匿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高新区天翔大道杨门村出租屋内。2020年6月16日魏某某在南昌市珠宝城九楼金瑞福珠宝商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处查获129件黄金、铂金饰品,赃物现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鉴定,被盗的129件金饰均为真品,共计813.01克。经金瑞福珠宝公司依据黄金、铂金被盗时间及全年的最低价格核算,2018年被盗金饰价值58013元人民币,2019年被盗金饰价值64064元人民币,2020年被盗金饰价值115808元人民币,共计237885元人民币。2020年7月30日魏某某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金饰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质量及最低出货价格明细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结果证书、展厅人员规范守则、新入职员工需知、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人员编制一览表、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78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获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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