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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期**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0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山门口街兴业数码店,以32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iphone11手机质押在被害人牛某某处。经牛某某同意,被告人魏某某继续在该店内使用此手机。后被告人魏某某趁牛某某不备,携带该手机离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二、2020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至本市山门口街极修客手机店,以3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手机质押在被害人范某某处。经范某某同意,被告人魏某某继续在该店内使用此手机。后被告人魏某某趁范某某不备,携带该手机离开。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

三、2020年11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采用翻窗方式进入本市山门口街80号口袋数码店内,盗窃1部iphonell pro max手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转账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范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萍

检察官助理:付志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80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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