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魏凤呈,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魏凤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魏凤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凤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魏凤呈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凤呈,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魏凤呈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通讯城二楼**店以模型机调换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陶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模型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5.被告人魏凤呈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136号价格认定书;
7.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凤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凤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凤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凤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凤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壹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魏凤呈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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