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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                     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7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4日20时40分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卖场,被告人魏某某趁人不备,将店主詹某某给顾客试用的一部紫色OPPOR17手机从柜台上盗走。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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