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桥附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委会云路钢筋加工厂门口空地处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该处的40斤左右钢筋,随后销赃。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委会云路钢筋加工厂门口空地处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该处的40多斤钢筋,随后销赃。
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乐卖特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随后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筋进货清单;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赖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 勘验、检查等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册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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