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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泽州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行至晋城市城区二圣头村闫变中家附近的丁字路口,见闫停放在路口的吉利牌黑色踏板摩托车钥匙未拔,便将踏板摩托车盗走。同年7月15日在高平市河西镇仙井村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王建平,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于2020年6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170元。

2020年6月30日8时左右,被告人魏某某行至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七岭店村苏小达家门口车库旁,见苏停放在车库门口的雅迪牌黑色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电动车盗走。后在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以24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冯挪生,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于2020年6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00元。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行至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南石店村村西一条路上,见李补连停放在路边的宗庆牌红色两轮摩托车钥匙未拔,便将摩托车盗走。7月31日在高平市河西镇仙井村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李强,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于2020年7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0元。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行至高平市河西镇义庄村朱文仙家大门附近,见朱家停放在大门外西侧的尼科尼亚牌红色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泽州县北义城镇河底村自己家中,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于2020年8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500元。

202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行至泽州县北义城镇上城公村杜某某家,见杜停放在大门里面的道易行牌黄色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电动车盗走。同年8月6日在高平市河西镇仙井村以2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李志凤,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于2020年8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115元。

2020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行至晋城市城区龙湾公园保卫科监控室门口附近,见牛燕兵停放在监控室门口西侧的雅迪牌白色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泽州县北义城镇河底村自己家中,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于2020年8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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