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魏军,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里**号**户,现住址: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室。2003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行政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魏军伙同被告人贾某某(在逃)经事先预谋,购买脚套,携带手套、围巾和帽子,进入太原市小店区**花园小区,乘**号楼**单元**室家中无人之际,用三角铁将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的窗户玻璃砸碎,后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40000元现金及一条价值16000元的项链。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军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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