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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6********,汉族,无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潮阳街道***村**街**排**号,现住宝坻区潮阳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8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翻窗进入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及床铺褥子下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

2019年9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翻窗进入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祖兴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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