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路**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于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17日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被告人魏某某凭借长期居住并对村内环境较为熟悉的便利,多次在夜间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溜门进入被害人住处,窃取手机、钱包等财物,后将窃得的手机出售获利,赃款挥霍。

2018年8月15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曾某某住处,窃取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李某甲住处,窃取VIVOY66手机一部、VIVOX7PLUS手机一部、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经鉴定,被盗VIVOY6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VIVOX7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7元。

2019年1月7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焦某某、李某乙、曲某某住处,窃取焦某某小米5X手机一部、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李某乙VIVOY55A手机一部;曲某某OPPOA3手机一部、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383元。

2019年2月19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来某某住处,窃取华为手机一部、蓝色双肩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2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王某甲住处,窃取VIVOY67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Y6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7元。

2019年3月17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侯某某、燕某某、王某乙住处,窃取侯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燕某某苹果6手机一部、王某乙VIVOY8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苹果X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67元;苹果6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7元;VIVOY8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2019年4月24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王某丙住处,窃取红米NOTE7手机一部、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50余元。经鉴定,被盗红米NOTE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33元。

2019年5月14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杨某甲住处,窃取OPPOR17手机一部、黑色背包一个,包内有结婚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OPPOR1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67元。

2019年5月16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季某某住处,窃取VIVOY66手机一部、荣耀8X手机一部。

2019年5月19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李某丙住处,窃取VIVOY67手机一部。

2019年6月1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王某丁、陈某某住处,窃取陈某某小米MAX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小米MAX2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7元。

2019年6月1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石某某住处,窃取VIVOY97手机两部。经鉴定,被盗两部VIVOY97手机合计价格为人民币1466元。

2019年6月7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刘某甲住处,窃取OPPOR15手机一部、OPPOA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R1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33元;OPPOA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33元。

2019年6月7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陈某某住处,窃取OPPOR11S手机一部、荣耀V10手机一部以及黑色双肩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黄某某住处,窃取小米手机一部。

2019年6月21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钟某某住处,窃取OPPOR9SPLUS手机一部、OPPOR11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R9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7元;OPPOR11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67元。

2019年6月24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常某某住处,窃取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A5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7元。

2019年6月26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邢某某住处,窃取OPPOA79手机一部、OPPOR9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身份证一个。

2019年6月26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代某某、刘某乙住处,窃取代某某VIVOS1手机一部、刘某乙VIVOX7手机一部。

2019年6月26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张某某住处,窃取OPPOA3手机一部。

2019年6月29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王某戊住处,窃取小米4X手机一部。

2019年7月11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杨某乙住处,窃取VIVOIQ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IQ00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67元。

2019年7月12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阮某某、周某某住处,窃取阮某某VIVOY85A手机一部、周某某小米NOTE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Y85A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7元;小米NOTE1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元。

2019年7月14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高某某住处,窃取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R1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14日凌晨,魏某某溜门进入王某己住处,窃取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R1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魏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从窃得的季某某手机支付宝内支出人民币500元购买性具用品;于2019年6月29日从窃得的王某戊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多次向魏某某手机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2019年7月17日,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8.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9页、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魏某某辩护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