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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市,住**********号附**号,魏某某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01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魏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来到观景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张某某家,将卧室衣柜密码箱、床头柜中的项链、戒指、手表、一千余元现金及邓某某身份证件盗走。

几日后,被告人魏某某再次来到**小区**栋**单元**楼**号羊某某家中,将卧室内衣柜内的老版人民币、粮票及首饰多件盗走。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来到本市**小区,通过翻窗进入**栋**单元**楼**号胡某某家中,将客厅沙发旁边柜子内的一条“南京”牌香烟盗走。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再次来到**小区,以翻窗的方式进入通过**栋**单元**楼**号邓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内的纪念币58 枚、面值50 欧元3 张、“长命富贵”项链一条、白金项链链子加钻石挂坠一条、“中国民国3年”壹园银元一枚、手链1 个及现金9万元等财物盗走。

2019年10月24日,魏某某在都江之春森林别墅被民警挡获,在其身上查获的涉案赃物有现金21790.2元人民币、邓某某身份证 、三包天子香烟、一根银色项链、两块手表;后在魏某某房间卧室内发现涉案物品有反法西斯胜利7 0 周年纪念币58 枚、面值50 欧元3 张、“长命富贵”项链一条、白金项链链子加钻石挂坠一条、蓝色手镯一个、“中国民国3年”壹园银元一枚、1 角硬币52枚、LONGINES手表一个、面值1美元2 张、面值5美元2张、面值10美元1张、面值20美元12张、面值1元1960 版人民币1张、面值1元人民币1996版6张、面值10元人民币1980版2 张、面值50元人民币1990版1张、50港币1张、10港币1张、1马来西亚币1 张、佛珠手链1 个、银白色戒指一枚。

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涉案财物进行了扣押,并将部分扣押的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金、首饰、手表、香烟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传唤证、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2019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此罪,系累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魏某某都江堰市看守提讯证1张,换押证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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