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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魏杨闳,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8年3 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7 月8 日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6月3日因盗窃被邻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杨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杨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杨闳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达邻大道泽达小区地下一号车库盗窃刘某某车上三包大重九香烟、王某某车上6包软中华香烟和成都**印务有限公司车上的四桶方便面,后被泽达小区巡逻的保安现场抓获,经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总价值为714元。魏杨闳于2020年6月3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2.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魏杨闳在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滑桥村1组54号院坝内,以拉车门的方式,拉开张某某停放在院坝内的一辆号牌为川XJ****黑色奥迪小轿车的副驾驶门,后将副驾驶储物箱内的16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9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杨闳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乌龟碑居委会家属院,进入何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川XJ****的白色别克小轿车内,将中控台下储物格内的15元现金盗走。

     4.被告人魏杨闳在监视居住期间于2020年10月17零时许,在邻水县鼎屏镇学府雅园小区B4栋1单元楼下游泳池旁,以拉车门的方式将阳某某停放在该位置的一辆车牌号渝AV****红色越野汽车内的400元人民币盗走。

 5.2020年10月19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魏杨闳在邻水县鼎屏镇大佛寺西路19号附19号门市门口处,以拉车门的方式将甘某某停放在该位置的川X****越野汽车内的97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杨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杨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杨闳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魏杨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宏中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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