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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彭州市**镇**街**号,乘人不备之际,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饭店二楼被害人山某某住处实施盗窃后,又沿着二楼通道进入该饭店一楼,将饭店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650元盗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入户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07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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