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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力诚鱼肠10余个;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肉松饼10余个;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力诚鱼肠、果木香烤鸭胸、精选散装糕点等。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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