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9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9********,汉族,文盲,无业,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费县**镇**村**号,住**村。2014年3月11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1月2日因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南**门卫室,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吴某某黑色单肩皮包一个,内有现金60元、身份证、银行卡、黑色手包等物品一宗。案发后,被盗现金60元、身份证、银行卡、黑色手包等物品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门卫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取李某某白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153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497元)、手机一部、黄金耳坠一个(价值1195元)等物品一宗,价值共计8222元。案发后,被盗现金1530元、黄金项链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