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经常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帮张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还款业务,进而熟知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18年5月30日,魏某某在帮助张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时,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某手机微信转账10000元至其个人微信账户。2019年7月3日,魏某某帮助张某某从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49000元,但对张某某谎称仅到账39000元,后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某手机微信转账10000元至其个人微信账户。2019年9月3日,魏某某在帮助张某某办理信用卡还款时,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建设银行快e贷贷款15000元,后使用张某某手机微信转账15000元至其个人微信账户。被告人魏某某将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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