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邹某市**镇**村**号,住邹某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邹某市某某三路与某某三路岔路口东北角的某某俱乐部门前,盗窃宋某某一辆黑色嘉陵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邹某市某某六路某某店门前,盗窃高某某一辆高仕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560元。
3、2019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某某建材城内北门某楼某楼道处,盗窃崔某某一辆绿色五洲大运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40元。
4、2019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邹某市黛溪三路某院内,盗窃程某某一辆红色捷马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90元。
5、2019年1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邹某市某某新区**号楼**单元门前,盗窃齐某某一辆绿色喜威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30元。
6、2019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邹某市黄山**路某某小区内,盗窃崔某乙一辆绿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5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230元。
2019年12月16日,邹某市公安局民警在邹某市**街道**村将被告人魏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魏某甲作案时穿的米黄色外套一件;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3.证人王某某、魏某乙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高某某、崔某甲、程某某、齐某某、崔某乙陈述;5.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证人王某某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被告人魏某甲盗窃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 王士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