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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9********,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伦掌村众乐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4月22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8年12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吉众超市,对售货员胡某某谎称要购买两条中华香烟(软),胡某某将两条软中华香放到柜台上,魏某某又谎称购买其他物品,趁胡某某去拿其他物品之际,将事先携带的两条假软中华烟与柜台上的两条真中华香烟调包,后借口逃离现场。魏某某盗窃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共计价值1166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窜至汤阴县欧特福超市翰林世家店烟酒柜台处,对售货员申某某谎称要购买两条中华香烟(软),申某某将两条软中华香放到柜台上,魏某某又谎称要购买其他商品,趁申某某离开柜台之际,将事先携带的两条假中华烟与柜台上真中华香烟调包,后借口逃离现场。魏某某盗窃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共计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警处登记表、烟草局烟草核价表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静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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