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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路**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广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从被害人罗某某口中得知罗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有7万余元现金。被告人魏某某了解到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机和新注册的微信均未设置密码,于2019年4月12日在被害人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罗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790008436****)绑定在被害人当时所使用的微信(loulin131452****)上。然后从4月12日至4月18日,分多次使用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机微信将银行卡内7万余元现金通过微信转账转入自己的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中。被告人魏某某将盗窃所得的7万余元用于给自己购买一部价值8199元的iPhoneXsMax(64G)手机、给罗某某购买一部价值1199元的华为手机,魏某某将购买手机后剩余的赃款全部用于自己及罗某某到云南、四川旅游时的花销,在此期间被告人魏某某未将所使用的现金来源告知于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玉婷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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