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六安市裕安区**路**山庄**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舒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舒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4000元。该笔14000元贷款到达舒某某xxxx0的中国银行账户后,魏某某使用舒某某15556040893的支付宝账户将该笔14000元贷款转到魏某某969755399@qq.com的支付宝账户中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魏某某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营业执照、银监会文件、授权书、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单业务流程说明、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贷)、舒某某还款记录、谅解书、手机截屏图;
2. 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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