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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物业公司清洁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现住南昌经开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是江西**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在江西财经大学北区打扫卫生的工作。2019年9月中下旬至10月17日,魏某某多次在凌晨4时许到该学校11栋后院晾衣架上偷女学生蒋某某、钱某某、江某某、林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衣服,每次偷三四件左右,藏在运垃圾的板车里面下班带回家洗干净后就存放起来。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了38件衣服。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蒋某某、钱某某、江某某、林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南昌经开区**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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