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室,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村**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村**队。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室,因涉嫌窝藏罪,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白色宝来汽车,车牌号:吉G****(假牌照:吉G****)伙同白某某、韩某某、梁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将白城市经开环卫处停放在三合路青岛啤酒专卖店门口的9台环卫车电瓶盗走(共计9组,每组4块)。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白某某、韩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在二龙村液化气站附近,将28块城管垃圾车电瓶盗走。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将二龙村机关气站内四块电瓶盗走。
2019年12月24日,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后,被告人魏某某在派出所内逃脱,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此情况下,依然向魏某某提供财物,并让其到亲戚家躲藏,之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魏某某在公安机关逃脱后,为魏某某提供隐藏住所,帮助魏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焕杰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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